(2016)藏24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西藏那曲雪叶达杰商贸有限公司、次成久美与加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那曲雪叶达杰商贸有限公司,次成久美,加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317号原告:西藏那曲雪叶达杰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所西藏那曲地区罗布XX北路。法定代表人:门拉塔加,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次成久美,西藏巴青县人。被告:加布,西藏索县人。原告西藏那曲雪叶达杰商贸有限公司,次成久美与被告加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西藏那曲雪叶达杰商贸有限公司,次成久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藏那曲雪叶达杰商贸有限公司,次成久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