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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与林建庭、梁才英、饶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林建庭,梁才英,饶金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383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负责人:饶齐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风险合规部副经理。被告:林建庭,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才英,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饶金娣,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与被告林建庭、梁才英、饶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以与林建庭、梁才英、饶金娣庭外协商解决并收清还款,其纠纷已消除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