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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66号原告肖某某,女,住舒兰市。被告王某某,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