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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元举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举,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6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元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元举与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郭向志审判员  曲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