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尤振刚等诉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振刚,黄山,裴志平,王兰,彭兆孝,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尤振刚,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黄山,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原告:裴志平,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原告:王兰,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彭兆孝,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72号。原告尤振刚、黄山、彭兆孝、王兰、裴志平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原告尤振刚、黄山、彭兆孝、王兰、裴志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成立,任期3年,于2013年9月28日任期届满,该小区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而该届业主委员会已经不具备被告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尤振刚、黄山、彭兆孝、王兰、裴志平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常 玉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贾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