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太原第二分公司、康明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西,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太原第二分公司,康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西,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龙王堂村人,农民,住五台县城糖业加工厂宿舍。被执行人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五台县新建路。法定代表人杜俊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太原第二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南路法定代表人康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康明光,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五台县东雷乡上蛇神村人,现居太原市大同路赵庄13幢4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太原第二分公司、康明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执字第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