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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591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孙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需要重新考虑是否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韦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