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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秦鸿与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鸿,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285号原告:秦鸿。被告: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路69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如,该公司员工。原告秦鸿与被告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秦鸿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鸿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鸿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