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健与尚明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尚明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426号原告:王健,居民。被告:尚明岭,居民。原告王健与被告尚明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装修苏兴会泉宾馆,2015年11月6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270000元及施工保证金50000元,共计320000元,后被告支付170000元,尚欠150000元拒付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告尚明岭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的是连云港艺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王健系连云港艺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王健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被告尚明岭给付工程款,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王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陆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事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