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邹加彬与杨志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加彬,杨志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521号原告:邹加彬,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虎,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邹加彬与被告杨志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 颢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