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瑞鹏、刘国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瑞鹏,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特16号申请人朱瑞鹏,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国强,男,汉族,1960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娜,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系被告儿媳妇)。在本院审查申请人朱瑞鹏与被申请人刘国强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朱瑞鹏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瑞鹏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瑞鹏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朱瑞鹏承担。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