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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瑞鹏、刘国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瑞鹏,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特16号申请人朱瑞鹏,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国强,男,汉族,1960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娜,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系被告儿媳妇)。在本院审查申请人朱瑞鹏与被申请人刘国强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朱瑞鹏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瑞鹏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瑞鹏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朱瑞鹏承担。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