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瑞安市商城大厦8-12层。法定代表人金建中,局长。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法定代表人徐良溪。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工商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向瑞安市住建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存款记录、查询车辆记录、查询房产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1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东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