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晓意、胡展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晓意,胡展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017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被告:胡晓意,被告:胡展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意、胡展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