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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晓意、胡展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晓意,胡展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017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被告:胡晓意,被告:胡展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意、胡展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