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焠雄与霞飞诺眼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焠雄,霞飞诺眼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934号原告:黄焠雄,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飞诺眼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2395-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号。法定代表人:LEONARDOINNOCENZI。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宇,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舒羽,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焠雄与被告霞飞诺眼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飞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焠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被告霞飞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宇、沈舒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焠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061.5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年终奖9117.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从事生产技术员一职。2015年8月20日,被告以原告赌博、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员工被处以行政处罚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而且被告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也不具有合法性,故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此外,根据公司惯例,被告每年都会以留才奖、十三薪的形式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故要求被告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被告霞飞诺公司辩称:第一,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据的是被告依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被告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二,按照公司规定,年终奖是需要经过相应年终考核才发放,被告要求支付年终奖缺乏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从事生产技术员工作。2015年8月16日晚非工作时间,原告与被告其他员工王松波、徐永常、邹爱青、陈志国等十余人在陈志国住处聚众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2015年8月17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赌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7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得知前述情况后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聚众赌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以及连续旷工达24小时(由于被公安部门受审)多项违纪行为”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七项纪律处分和改善行动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日,被告将解除劳动合同情况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在当天回复公司对处理意见无异议。被告处制定公布了2007版《员工手册》,原告入职后签收了该员工手册并对该《员工手册》予以认可。该员工手册“纪律处分和改善行动”条款规定,员工存在“故意损坏公司形象,并产生不良后果”、“策划、召集非法聚会或鼓动罢工”、“刑事犯罪”、“在公司内进行赌博或任何涉及毒品活动”、“连续旷工24小时,或者累计旷工达到32小时”等行为的,则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被告的解除决定,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裁决对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并经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会回复意见、2007版《员工手册》及其签收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被告另提供了2012版《员工手册》,主张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布了新版员工手册,公司现行的是该版员工手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版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布,也未向原告告知该员工手册内容。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版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发布并告知员工,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该期间属于原告应当至霞飞诺公司正常出勤的时间,但原告却因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其无法正常出勤,被告认定其构成旷工并无不当。被告2007年版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24小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2015年8月17日、18日、19日连续旷工三天,已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并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年终奖(十三薪或留才奖),其主张在下一年初(春节前)发放,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折算,但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对此并无相关约定,原告就其主张的年终奖应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实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就此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焠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焠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巧云第2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