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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甄丽东与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丽东,王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13号申请人:甄丽东。被申请人:王文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甄丽东诉被申请人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甄丽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梅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