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甄丽东与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丽东,王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13号申请人:甄丽东。被申请人:王文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甄丽东诉被申请人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甄丽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梅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