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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沈爱华与朱余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华,朱余梦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14号原告:沈爱华,女,1988年生,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朱余梦,女,1998年生,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沈爱华与被告朱余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沈爱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爱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沈爱华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祺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