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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培生、赵淑蓉、薛浪高、尤艳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某,赵某某,薛某某,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尤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刘某某、赵某某、薛某某、尤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65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931.50元,及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其他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应予归还。负担案件执行费141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四被执行人或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