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张大亮、马福叶、卓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张大亮,马福叶,卓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6号2幢404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被执行人李晓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磊,男,回族,1971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大亮,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福叶,男,回族,1962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卓占霞,女,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张大亮、马福叶、卓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计算)。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被执行人马磊、李晓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大亮以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某园X号XXX室的房产在75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该房产的处置价款在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马福叶以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某园X号XXX室的房产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该房产的处置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