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纪昌荣、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昌荣,闵晓霞,俞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纪昌荣,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闵晓霞,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俞宝林,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昌荣与被执行人闵晓霞、俞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