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林武正、徐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林武正,徐正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财保57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松欣大厦。负责人:李月嫦。委托代理人:邵军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林武正,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徐正辉,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林武正、徐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武正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181号海天名苑15幢一单元502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武正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181号海天名苑15幢一单元5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松门15321518、松门15321517)。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