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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共普兰店市老干部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法定代表人隋承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体育会馆大厦A座一楼。法定代表人倪粉雪,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共普兰店市老干部局,住所地普兰店市中心路三段86号。联系人高吉波。上诉人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共普兰店市老干部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6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上诉人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为辽宁省普兰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68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被告就原告的诉讼原则,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述选择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不具备确定性和唯一性,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当事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晨(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