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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兴友诉李红新等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友,陆荣,李红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兴友,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丽芝,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荣,男,1972年3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李红新,男,1973年9月23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韦伶,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兴友诉被告陆荣、李红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兴友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兴友承担。审判员  葛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