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家昕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昕,北京万川和农用机械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昕,男,1973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川和农用机械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满井西村。法定代表人唐国安。被执行人唐国安,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昕与被执行人北京万川和农用机械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