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魏承东与邵安、黄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承东,邵安,黄丽萍,邵文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魏承东,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潭城西桥新村师院区。被执行人邵安,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丽萍,女,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被执行人邵文晖,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关于魏承东申请执行邵安、黄丽萍、邵文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