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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赵希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现住阜宁县。法定代表人杨萌明,该××董事长。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12074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元,由被执行人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好运来服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盐城市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