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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723号原告:徐某,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女,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徐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