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市大唐塑业有限公司,刘斌,胡明英,唐超,周婷婷,周智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与文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江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桐城市大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法定代表人:唐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明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婷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智龙,银桥担保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市大唐塑业有限公司、刘斌、胡明英、唐超、周婷婷、周智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再审申请人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安庆市柯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问银审判员 徐向军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红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