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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安徽省竹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竹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708号申请人: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创新东路1号西能科研与生产基地综合楼第11层1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61414Y。主要负责人:韦杰,经理。申请人: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高新区创新东路1号西能科研与生产基地综合楼第十一层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276820301。法定代表人:韦超明,董事长。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嵋,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竹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叶路与北五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6911564XR。法定代表人:陈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以下简称力元科技南宁分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元科技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竹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力元科技南宁分公司、力元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竹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六安金寨支行开户账号为17×××53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力元科技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力元科技南宁分公司、力元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开户名为安徽省竹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六安金寨支行开户账号为17×××53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饶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