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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严宗亮与黄晓萍、章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萍,严宗亮,章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萍,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利,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球,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宗亮,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培龙,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上诉人黄晓萍因与被上诉人严宗亮、章培龙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晓萍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上诉人黄晓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