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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学智、朱长云申请宣告李传月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智,朱长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72民特441号申请人:李学智,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长云,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学智、朱长云申请宣告李传月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学智、朱长云诉称,其系李传月的父母,李传月生前在“鲁胶南渔76003”号渔船工作。2016年2月4日,李传月随“鲁胶南渔76003”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期间失踪。申请人李学智、朱长云申请本院宣告李传月死亡。经查,李传月,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李学智、朱长云系李传月父母。2016年2月4日,李传月随“鲁胶南渔76003”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期间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传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传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传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李传月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传月仍下落不明,确无生还可能,其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传月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