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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传玉申请执行宋贤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玉,宋贤朋,倪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杨传玉,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宋贤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倪海亮(又名倪士龙),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杨传玉与宋贤朋、倪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贤朋现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产权证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贤朋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产权证号:XX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