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撷,上海尚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1015号原告:陈仕撷,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百熙路XXX弄XXX号楼16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原告陈仕撷之妻),住同上。被告:上海尚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XXX号三楼B3-018/019/020/027/028/029柜位。法定代表人:齐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男,上海尚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广场A座35楼。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董事长。原告陈仕撷与被告上海尚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仕撷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