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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90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竹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