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海市第一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海市第一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530-1号原告: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二环路古林小区1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662259-5。法定代表人:洪惠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龙海石码镇紫崴路与平宁南路交叉,组织机构代码48965184-4。法定代表人:洪劲榕,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香,女,龙海市第一医院法务,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献琛,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第一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352元元,减半收取计20176元,由原告漳州安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文华审 判 员 姚 琼人民陪审员 高发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