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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平与被告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平,沈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607号原告:王瑞平,男,5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录,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续,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建明,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平诉被告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平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云,由原告王瑞平负担。审判员 吴 红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吾日才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