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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杨志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杨志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259406。法定代表人余海国。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强支付借款本金21859.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亦无法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志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01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