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艳荣与华夏领先(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王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荣,华夏领先(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王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192号原告:陈艳荣,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华夏领先(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国贸大厦906室。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伟,男,37岁,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艳荣与被告华夏领先(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王伟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陈艳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艳荣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