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沈瑛玉、潘杰仁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沈瑛玉,潘杰仁,朱根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241号原告: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桥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才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云昌,温岭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瑛玉,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潘杰仁,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根土,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瑛玉、潘杰仁、朱根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温岭市中南球墨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