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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昊与吕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昊,吕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于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吕福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于昊与被执行人吕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218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2016年5月24日到被执行人吕福东工作单位安图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冻结其工资每月1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于昊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