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戴四林与彭学生、陈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四林,彭学生,陈永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4民初1789号原告戴四林,男,1982年8月24号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卢东英,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学生,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陈永康,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四林与被告彭学生、陈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戴四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衍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