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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童国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喜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国喜,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瑞安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国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国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童国喜在未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美国玛卡”、“欧利根”、“一片大好”、“VIAGRA”、“肾白金”等性保健品,放在其经营的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360号性保健品店内予以销售。同年10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该保健品店内查获“美国玛卡”七盒(共70粒)、“欧利根”九盒(共9粒)、“一片大好”十九盒(共19粒)、“肾白金”三盒(共30粒)、“VIAGRA”七盒(共7粒)。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童国喜在上述保健品店内,继续销售未取得食品合格证明的性保健品。2016年7月3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该保健品店内查获“美国伟哥”二盒(共8粒)、“极品黑金刚”二盒(共9粒)、“蚁力神”一盒(共10粒)、“肾白金”一瓶(共5粒)、“乐八天”三盒(共27粒)、“美国A片”三盒(共3粒)、“阴茎增大片”一盒(共2粒)、“KELLETTFILMS”一瓶(共3粒)、“SAVAGEKING”一瓶(共5粒)、“中医世家”二瓶(共12粒)、“欧利根”一盒(共1粒)。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国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食品药品检验意见、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国喜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童国喜在涉嫌本案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童国喜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国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性保健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