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9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海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694号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2年5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刘海龙诈骗一案的本院(2016)晋010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10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