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海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694号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2年5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刘海龙诈骗一案的本院(2016)晋010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10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