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嘉俊与被告晋宁宝峰洪林沙石料经营部、王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俊,晋宁宝峰某沙石料经营部,王东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1627号原告杨嘉俊。被告晋宁宝峰某沙石料经营部。经营者:张洪林。住所:晋宁县宝峰中和铺工地。被告王东玲。原告杨嘉俊与被告晋宁宝峰洪林沙石料经营部、王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东玲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 燕人民陪审员 聂子奇人民陪审员 张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