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学军与刘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军,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郭学军,证件号码429001196203105196。被执行人刘新华。郭学军与刘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学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新华在银行存款予以扣划33232.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新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学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新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学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其)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