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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萍与被执行人蔡万明、刘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萍,蔡万明,刘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冯萍,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蔡万明,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思佳,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萍与被执行人蔡万明、刘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81执5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