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萍与被执行人蔡万明、刘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萍,蔡万明,刘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冯萍,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蔡万明,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思佳,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萍与被执行人蔡万明、刘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81执5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