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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帝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帝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胡闻问,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晶,该××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该××职员。被执行人:江苏帝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良,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帝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91民初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永审判员  毕维明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炳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