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尧、邓静、候亚军、刘冬梅、李永峰、万金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邓某,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万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刘某、邓某、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87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4122.07元,保留追偿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6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六被执行人或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