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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万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恒某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恒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999号原告深圳市万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法定代表人余小某。委托代理人朝某,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卜塔集镇,系公司员工。被告吴恒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浦江县郑家坞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恒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恒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