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金方银与线加丽、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银,线加丽,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094号原告:金方银,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线加丽,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李凯,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银诉被告线加丽、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方银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线加丽失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方银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方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方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