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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金方银与线加丽、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银,线加丽,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094号原告:金方银,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线加丽,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李凯,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银诉被告线加丽、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方银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线加丽失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方银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方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方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