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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甘辉与梁桂月、黄秀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辉,梁桂月,黄秀飞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3082号原告:甘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财江,贵港市桂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桂月。被告:黄秀飞。原告甘辉诉被告梁桂月、黄秀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甘辉负担。审判员  胡盛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蓝月appoint 百度搜索“”